清代黑龙江水灾及应对治理
期刊: 中国村庄 2026年第10期 DOI: 10.67328/BT3462 PDF下载
清代黑龙江水灾及应对治理
白星昱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清代黑龙江水灾时空分布特征鲜明,整体由前期低发转向晚期高发,夏秋为灾害频发时段,灾害发作兼具连续性与跳跃性。水患重创当地农耕经济,造成粮产歉收、屋舍损毁、劳力耗损,并诱发流民、匪患等社会问题,严重威胁边疆秩序。清朝因地施策,建立起以蠲免、赈济、缓征、官贷为核心的荒政体系,多措并举纾解民困、恢复生产。这套救灾机制有效化解灾荒危机,稳定了边疆社会格局,对于完善东北边疆治理、缓解灾荒衍生的各类矛盾,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清代;水灾;黑龙江;治理
一、水灾概况与特征
关于清代黑龙江地区的水灾数据统计,《清史稿》等官方史书少有涉及,而是多集中分布于地方县志等相关古籍中。由于灾害次数的统计因标准与方式不同,故导致得出的具体次数与其他数据相比亦有所区别。
(一)灾情概括
清代凡268年,黑龙江地区前后发生255次水灾。若具体到每位皇帝时,除顺治时期未有记录外,其余分布为康熙时期7次、雍正时期1次、乾隆时期32次、嘉庆时期24次、道光时期35次、咸丰时期3次、同治时期18次、光绪时期80次、宣统时期55次。不难看出,水灾在光绪时期最多,雍正时期最少,且在位期间水灾次数达到两位数以上的皇帝居多。如按平均周期来看,平均每年约有0.95水灾,几近于1年1次灾害,足见黑龙江地区水灾的严重性。
依据灾害的情况,水灾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其一为顺治元年(1644)至乾隆六十年(1795),历时152年,水灾计40起,年均受灾约0.26次,是水灾低频发生时段;其二自嘉庆元年(1796)迄道光三十年(1850),跨度55年,水灾59次,年均约1.07次,进入水灾频发阶段;其三是咸丰元年(1851)至同治十三年(1874),时长24年,共21场水灾,年均0.88次,水灾频次回落、处于少发状态;其四为光绪元年(1875)至宣统三年(1911),历时37年,水灾多达135次,年均3.64次,为清代水灾爆发的高峰时期。可见,清代黑龙江地区水灾在总体上分布不均衡。水灾年际分布以频次为基础分为4个不同阶段:即低发期、少发期、多发期、高发期。另一方面,水灾以平均周期为分界线,高于或低于平均周期的阶段各占一半,并在总体上表现出波动上涨的趋势。
(二)水灾特点
第一,水灾年中每年仅1次水灾的年份占比相对较少,2次及2次以上水灾的年份占比居多。据统计,黑龙江地区涉及水灾年份为92年,以宣统三年(1911年)水灾最多,一年内水灾次数达到24次。水灾年中,35个年份水灾频次为1次,占灾年比重的38%;23个年份水灾频次为2次,所占比重为25%、34个年份水灾频次则为2次以上,占比37%,合并后占比共62%。
第二,从时间维度来看,相关记载兼具连续频发与间断突现的双重特征。连续性体现为1745—1751、1801—1806、1883—1889等时段连年接连发生;同时部分年份呈现突发性跳跃分布,如1758、1765、1769年单点出现。跳跃年份的发生间隔长短不一,最短仅相隔1年,多数间隔在2年及以上,个别年份间隔跨度长达21年。
第三,水灾在季节分布上表现为秋季最多、冬季最少且冬春少、夏秋多。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黑龙江地区水灾次数统计受限于文献记载短略、档案留存不知等问题,致使前期方面的水灾相关史料较为匮乏,直到中晚期时方有较多记录,故导致时间不详的水灾次数很多,计140次。除此之外,我国古代惯以农历月令界定四季:正、二、三月属春季,四、五、六月为夏季,七、八、九月作秋季,十、十一、十二月归冬季。依托该划分标准统计,相关事件春季发生5起、夏季37起、秋季70起、冬季3起;其中冬春合计8起,夏秋共计107起。
第四,水灾历史分布上处于前期最少、晚期最多且集中于中晚期的特点。从历史分期上看,清代历史分期大致可分为前中晚三个阶段,即顺治至乾隆时期视为前期,嘉庆至道光时期为中期,咸丰至宣统时期为晚期。据此统计,三个阶段水灾分别为前期40次、中期59次、晚期156次。特别是中晚期的水灾次数为215次,占水灾总数的比例高达84%,可见中晚期阶段水灾的严重性。
二、引发的社会危机
在清代黑龙江灾害中,水灾占据首要地位。该地区江河密布、汛期雨量集中,因频次高、波及范围广、破坏力强的特点远超其他灾害。其直接重创核心农耕产业,以粮食歉收、庐舍倾倒、破坏劳动力资源为重要表现形式,是影响当地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灾害之一。
(一)粮食歉收
“我国是长期以农业为主导的国家,水旱灾害,尤其是重大水旱灾害一经发生,必然使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大量减少。”[1]清代黑龙江地区一直被视为东北重要产粮区,在农耕经济中的地位突出。然而黑龙江境内经常江河泛滥,洪水漫浸大片耕地,冲毁成熟作物与青苗,良田难以耕种,进而引发粮食大面积减产乃至歉收,对粮食生产而言造成极大破坏。嘉庆十年(1811),境内三姓地区,“三姓地方雨水连绵,田禾受损,收成仅四分。”[2]40嘉庆八年(1803),礼部尚书那彦成等奏报齐齐哈尔水灾:“查,齐齐哈尔于上年(1803年)六月被水成灾……收成仅止二分有余……”[3]再如光绪三年(1877)七月,呼兰地区的水灾导致“境内大小河处槽,沿江地全淹,受灾近万亩,减产六成。”[2]42受水灾影响,粮食在秋收季节大幅减产甚至颗粒无收,直接打破本地粮食供需平衡,严重地动摇地方民生根基,阻碍着农业经济的发展。
(二)房舍倾倒
“庐舍是人类必备的生存空间,水灾对庐舍的破坏给人类生存造成的威胁最严重,它使人们失去起码得遮蔽之处,备受冻馁之苦。”[4]82由于古代社会居民所住房舍多为土木简易结构,抵御洪水能力极差,故每次水灾或多或少地都会造成房舍被毁的结果。乾隆三十年(1765),“三姓、打牲乌拉、额木赫索罗旗丁房屋被水冲塌一百六十四间。”[2]39咸丰六年(1856),“六、七月霪雨,拉林河、牤牛河、第二松花江、松花江发生特大洪水,淹没田庐无数。”[2]42可见,水流冲击直接冲垮屋舍。大量百姓居所损毁无家可归,村落民居成片损毁,不仅造成民众财产巨大损失,也让灾民流离失所,加剧灾后民众困境,甚至于灾民面临死亡威胁。
(三)破坏劳动力资源
人力与畜力是农业生产的核心依托,受限于古代社会农耕技术的落后,各种农业生产活动皆依赖于人力畜力资源,而劳动力资源更是稳固地方经济不可或缺的基础资源。但水灾的频发令百姓家园被毁、粮食歉收,灾民衣食无着,面临劳动力资源锐减的局面。光绪三年(1877),“三姓地方秋河涨水,牛马牲畜竟有冻毙者,灾情甚重。”[2]43宣统二年(1910),“松花江水暴涨……灾民十五万余口,淹毙三百余人。”[2]47在水灾过后,人力外流、人口减损叠加畜力缺失,严重耽误当下农事开展,并极大延缓灾后农耕重建进程,长期制约区域农业发展。
(四)社会问题频发
频发的水灾除重创农业经济外,还滋生诸多严重社会问题。以流民剧增、匪患频发、闹灾等现象表现地较为典型。“这些行为的出现使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正常运行严重失控、离轨,导致社会群体之间发生严重冲突。”[4]106光绪十四年(1888)七月,“大小木兰达天降淫雨,江河水涨,泛滥成灾……携眷搬移者不计其数。”[2]44光绪二十七年(1901),“呼兰厅之所属大小木兰达自春且秋迭遭水灾,匪乱蹂躏不堪,民户逃亡殆尽。”[5]水灾频发严重冲击黑龙江社会稳定与治安,民生困苦之下,地方治安隐患加剧,民众情绪动荡不安。另一方面,灾情加重官府赈济压力,基层治理负担加重,极大威胁地方整体安定。又因黑龙江处于边疆地区,灾情不但严重削弱清代黑龙江边疆治理根基,而且削弱边疆防御力量,继而进一步加剧边防与地域治理的潜在隐患。
三、救济措施
在长期救灾过程中,清朝逐步形成一套完备的救荒制度。主要包含蠲免、赈济、缓征、借贷等,各类措施各有侧重、互为补充,从赋税、物资、钱粮周转等不同维度救助受灾民众。
(一)蠲免
传统社会中,民众需向国家承担田赋、丁税、役税等各类赋役负担,构成国家财政的基础,亦是百姓固定的生计支出。一旦区域爆发重大灾害,农业生产停滞,若依旧强制征收赋税,极易加剧民生危机。因此,历代官府遇灾多酌情减免或暂缓赋税。
蠲免为免交钱粮与租赋。一种为免交当年钱粮。“清乾隆十五年(1750年)八月,松花江大水。龙江,宁古塔,拉林,三姓水灾……供给灾民粮;豁免官粮。”[2]38“清咸丰元年(1851年)牡丹江,呼兰河,汤旺河大水。有人家房前摆过船,窗口拴过船,免去三姓等地方因灾缓征的银米。牡丹江(今牡丹江市江段)水位最高达二百三十一点四九米,流量七千八百二十立方米每秒。黑龙江城,齐齐哈尔,墨尔根,布特哈水灾,并被免征因灾所借未完纳的粮银。”[2]42另一种为免交当年租赋。“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黑龙江城,墨尔根,齐齐哈尔,布特哈旗水涝。秋季江河泛滥成灾。免交田租。”[2]42“清光绪十二年(1886)齐齐哈尔,墨尔根入秋后,河水猛涨,穗多秀而不实,收成三分。珠河(今尚志市)河水泛滥,成水灾。境内额租,大小租全豁免。”[2]44
连年受灾易造成赋税积欠,新旧负担叠加致使百姓流亡,对劳动力稀缺的黑龙江影响深重,清朝政府因此常会蠲免灾区历年钱粮欠项。如“嘉庆十九年,免三姓水灾旧欠仓粮。”[6]8816从制度层面而言,可见蠲免措施并非孤立的救灾政策,而是与赈济、缓征、借贷等举措深度配合,构建起多层次的救灾体系,这也是清代荒政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二)赈济
赈济是古代官方救灾与社保制度的核心,由官府直接拨付钱粮救助灾民。灾后地方先行勘灾,核查受灾户口,按灾情拨发粮银,维系灾民生存、稳固地方治安。清初顺治、康熙尚无统一赈济章程,赈恤标准随灾情灵活调整。乾隆四年(1739年)订立定制:内地灾民成人日给米五合,孩童减半;盛京辖区抚恤标准更高,成人每月支米二斗,孩童减半计发,自此清代赈济施行有规可依。
“有时发给米谷,有时散给银钱,有时银米兼施。”[7]关于发放银钱赈济的如:“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索伦山水灾害,冲没人口,土地等……赈济银一万余两。”[2]38“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墨尔根,齐齐哈尔,布特哈,呼兰,黑龙江城水灾。三姓,宁古塔涝灾,特木得贺依等城被水,田地积欠粮银,赈兵丁口粮。”[2]42“清宣统二年(1910)六月下旬,黑龙江省自人夏以来阴雨过多,经旬累月。江河暴涨,淹没大片农田,房舍,造成大灾,为百年所未有……七月十八日,度支部来电汇交黑龙江省水灾赈银二万两。”[2]46
关于发放粮食赈济的如:“康熙三十六年(1697) 龙江,齐齐哈尔,墨尔根水涝灾。八月乙巳,沿河官庄十八处水。赈恤粮谷三万余石。”[2]38“清同治元年(1862年)三姓水灾。牡丹江发生特大洪水。宁古塔遭受水灾,一月八日,清政府减免暂缓地方本年额赋应交仓谷,并赈济灾民口粮。”[2]42“清光绪三年(1877年)齐齐哈尔,黑龙江城秋涝……呼兰秋大水,受灾人口四万四千零九十五人,收成约四分,赈灾粮三万三千二百六十石。”[2]43
(三)缓征
缓征是清代重要的灾荒救济制度,指受灾州县暂缓征收当年应征钱粮,通过延后缴税期限减轻灾民负担,缓解赋税与灾荒叠加带来的生存压力,为民众复产留足缓冲,是清代民生保障体系的关键一环。
清乾隆十九年(1754年)齐齐哈尔,黑龙江城,墨尔根等处雨水过甚,湿洼之地不能耕种,已种庄稼被水淹没,连年歉收,借粮缓交。”[2]39“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三姓,宁古塔等地方水灾。伯都讷新城局十屯七月阴雨等,收成二分,其余一百余屯秋多雨等,收成三分。缓征欠收银两。[2]41“清咸丰六年(1856)六,七月浮雨,拉林河,牤牛河,第二松花江,松花江发生特大洪水。淹没田庐无数。三姓,伯都讷,阿勒楚喀等处均分别缓征旗民谷仓丁银。”[2]42
清代缓征制度并非单一施行的救灾举措,多与赈济、官贷等救济手段协同实施,比如赈济、借贷等措施。清道光十六年(1836)一月一日(道光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宁古塔、三姓遭受水灾,清政府暂缓减免歉收新旧银谷,并给兵丁口粮。”[2]41“清道光二十年(1840)黑龙江城,墨尔根,齐齐哈尔,打牲乌拉水灾,贷口粮及修房费,暂缓旧欠银两。宁古塔,三姓秋多雨。”[2]41
(四)借贷
官贷是以低息或无息借贷接济灾民,区别于无偿赈济,既可补给生产生活物资、助推灾后复产,又能抑制高利贷盘剥,安定地方秩序。清代官贷主要分三类救助对象:受灾五分、生计拮据者,由官府预借口粮度日;已获蠲免赈济仍难谋生者,借贷用于修缮房舍、维系家用;青黄不接的贫民是帮扶重点,官贷补充口粮、籽种与耕畜,保障春耕生产,从源头推动地方经济恢复。
“清乾隆三十年(1765年)三姓,打牲乌拉,额木赫索罗旗丁房屋被水冲塌一百六十四间,三姓,拉林官屯地被水冲一千四百一十六顷。齐齐哈尔,呼兰秋大水成涝,田禾被淹,借粮一万二千七百余石。”[2]39“清乾隆十五年(1750)十二月十二日,宁古塔,伯都讷,三姓等处遭受水灾。灾后,清政府贷给兵民丁籽种口粮。[2]38清道光九年(1829)墨尔根,齐齐哈尔,龙江生水旱灾,贷银。”[2]41
综上,清代黑龙江水患呈阶段性加重趋势,中后期灾发频次大幅上升,持续破坏当地农牧生产与社会秩序,造成人口外流、民生衰败等治理隐患。黑龙江地处多民族聚居边疆,灾荒治理不单是民生救助,更是清廷稳固边地统治、维系族群安定的施政举措。清廷结合地域实情,综合施行蠲免、赈济、缓征、官贷等荒政,从减负、济困、助复产多方面帮扶各族民众与驻防兵丁。这套完备的救灾制度化解了灾害带来的生存危机,调和民族矛盾、稳定边疆生产生活。清代边疆荒政既体现救灾治理智慧,稳固边防,又推动各民族交往交融,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边疆根基,也为后世防灾与民族治理留存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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