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下的田阳舞狮传统技艺传承问题研究
期刊: 中华遗产 2026年第08期 DOI: 10.67328/BT3178 PDF下载
知识产权保护下的田阳舞狮传统技艺传承问题研究
管立群 潘勇
桂林旅游学院
摘要:保护和传播传承是传统技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田阳舞狮作为广西壮族地区极具代表性的传统表演技艺,是特定民族、特定地区人们集体智慧的结晶,其权利主体具有群体性的特征;同时,技艺在传承和创新的过程又会增加个人创意(如某些舞狮表演大师)的特征,具有个体性。本文以田阳舞狮为研究对象,立足传统技艺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逻辑,论证权利主体选择、合理制度构建、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对传统技艺传承创新的关键价值,旨在从法律与制度层面完善保护体系,推动田阳舞狮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创新。
关键词:传统技艺 ;知识产权保护 ;传承问题
一、引言
传统表演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民族的历史记忆、文化基因与审美追求,田阳舞狮(壮族狮舞)作为 2011 年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技艺,历经近五百年传承,形成了 “刀尖狮技”“高桩飞狮”“狮子上金山” 等独具壮族特色的表演形式,是广西田阳地区壮族民众集体创造的文化瑰宝[1]。
田阳壮族狮舞(习称”田阳舞狮”)与当地布洛陀文化祭祀传统、岁时节庆紧密嵌合,历经数百年演变为一套兼具武术底盘、高台/高桩极限跨越、锣鼓叙事与图腾象征的复合技艺体系。其最具标志性的”高桩飞狮”由28根桩柱组成一条长14.6米、高2.6米的矩形高桩,舞狮者以快速腾空跨越方式通过,并以动静姿态交替模拟雄狮情态;”狮子上金山”则以21条长凳叠塔成”金山”供狮子攀爬翻滚。
从体育学眼光看,田阳舞狮绝非单纯的”民俗表演”——它是一项高度依赖专项体能(爆发力、核心稳定、肩腕承载力)、技术标准化(步法阵法、上桩落点、二人配合间隙)、训练科学(循序渐进负荷、伤病防控)与装备工艺(狮头重心、桩径摩擦系数)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正因为其技术含量高、观赏性强,它被推入当代文旅市场与竞技展演场域时,立刻遭遇一个尖锐的法学—体育社会学问题:当一项世代相传的身体技艺开始产生市场价值,谁来主张权利?凭什么主张?收益归于谁?
这一追问之所以复杂,根源在于田阳舞狮的生成逻辑天然是”双重的”:一方面,它的基本语汇(起势、探路、戏球、上金山、采青等)属于壮族田阳地方社群的集体文化财产,离开这个共同体的仪式语境便失去灵魂;另一方面,使得田阳舞狮在今天仍能”打比赛、接商演、上电视”的那些高难度创新(新阵型编排、高桩衔接提速、狮头轻量化改良),又确系具体传承人与教练团队长年试错与创造性劳动的产物。知识产权保护若无视前者,会导致文化掠夺与传统社区尊严受损;若无视后者,则会抽干个体持续创新的动力。如何在法律与制度上安置这种”群体性×个体性”的张力,正是本文试图回应的核心问题[2]。
保护和传播传承是传统技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其核心特征决定了传统技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照搬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单一逻辑,而需兼顾集体权益与个体创新、文化传承与商业利用的平衡。当前,田阳舞狮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处于初级阶段,权利主体界定不清、保护制度碎片化、利益分享机制缺失等问题,制约了技艺的有效传承与创新发展。因此,系统研究田阳舞狮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利主体选择、制度构建与利益分享问题,不仅对该技艺的传承具有现实意义,也为我国民族地区传统表演技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借鉴[3]。
二、田阳舞狮传统技艺的文化属性与传承现实
(一)田阳舞狮:壮族民众集体智慧的文化结晶
田阳舞狮起源于明代,与壮族抗倭英雄瓦氏夫人的历史记忆深度绑定,是壮族民众在生产生活、民俗仪式、节庆庆典中逐步创造、完善的表演技艺。从文化属性来看,田阳舞狮并非单一主体的创作成果,而是田阳地区壮族族群世代相传、集体积淀的智慧产物:其表演套路融合了壮族武术、民俗信仰、审美趣味,狮头制作、表演程式、音乐伴奏均体现地域文化与民族特色,是壮族群体共同认可、共同传承的文化符号。
作为群体性文化遗产,田阳舞狮的权利归属具有天然的公共性与社群性,其文化价值、技艺内核、表演范式属于整个壮族社区与田阳地域群体,任何个体都无法独占其传统技艺的核心内容。这种群体性特征决定了田阳舞狮的保护必须以集体权益为基础,尊重族群的文化话语权与传承主导权,避免因过度私有化导致文化根脉的割裂。
(二)传承创新中的个体性:传承人个性化创作的融入
田阳舞狮的传承并非简单的复制模仿,而是在坚守核心技艺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代表性传承人、表演大师的个性化创意成为技艺迭代的核心动力。以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李永茂为代表的田阳舞狮传承人,历经半世纪坚守,在传统表演套路基础上改良高难度动作、优化表演编排、创新狮头制作工艺,将个人技艺经验、艺术理解与时代审美融入舞狮表演,形成了独具个人风格的表演范式,其授徒超 1200 人,推动田阳舞狮从民间民俗走向专业表演、走出国门。
这些个性化创新既保留了田阳舞狮的壮族文化内核,又赋予技艺新的时代活力,使得田阳舞狮在当代社会仍具备传播力与吸引力。由此可见,田阳舞狮的传承是群体性基底与个体性创新的统一:集体智慧奠定技艺的文化根基,个体创意激活技艺的发展动能,二者共同构成了田阳舞狮传承的核心逻辑。
(三)田阳舞狮传承的现实困境
当前,田阳舞狮面临着严峻的传承危机:人才流失严重,年轻传承人因收入偏低、技艺学习周期长而选择转行,传统绝技濒临失传;商业开发中存在技艺滥用、同质化表演、原创表演被抄袭等问题,损害了技艺的文化原真性与传承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集体权益与个体创新成果缺乏法律保障,传承人的创作积极性受挫。这些问题的本质,是传统技艺的群体性与个体性权利属性未得到清晰界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未能有效适配传承需求,最终导致保护、传播、传承三者无法形成合力[4]。
三、田阳舞狮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矛盾
(一)主体困境:群体性 vs 个体性——”谁”是权利人?
体育类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道坎是权利主体认定。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以”可识别的创作者/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基本预设,强调个体独创性与权利的明确归属。但田阳舞狮的基础技术词汇是世代累积的集体产物——正如中国非遗网刊文所概括:非遗客体来源于特定民族/社区群体的日常生活传承,”并不像知识产权客体那样是由某特定个人创新的结果”,其主体具有群体性,存续具有久远性,利用中存在不可避免的变异性。
这就出现了三组冲突:1、代表性传承人 ≠ 财产所有权人。将”代表性传承人”自动等同于”田阳舞狮知识产权的排他所有人”,在法理上会造成对社区集体精神权利的侵蚀——因为基础技艺并非某一人”发明”,传承人承担的是保管者、活化者与示范者的责任节点。2、保护单位(文化馆)≠ 利益享有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7条明确了保护单位的管理职责,但这一定位是行政-公共性的,并非赋予其”私有产权”。文化馆可以代为行使名誉维护与不当使用制止,却不能直接以”所有权人”身份截取商业收益。3、舞狮团法人化不足 – 无人”签得了合同”。如果田阳舞狮对外商演、联名合作、影像授权缺乏一个具备独立账户、民主治理结构与公开账目的法人主体,收益就会散落于个人口袋或沉淀于灰色地带,最终反噬传承公信力。
主体困境的本质,不是”找不到名字”,而是现行私法框架缺少一种能合法代表”田阳壮族社区—舞狮队伍共同体”行使集体精神利益、并以信托/专款方式管理经济利益的制度接口。
(二)客体困境:身体动作如何”变成”知识产权客体?
体育技艺的法律客体化面临经典难题:思想/表达二分。著作权不保护”想法、程式、操作方法或数学原理本身”——这意味着田阳舞狮的”踩桩步法”、”麒麟探路身法”这些功能性身体技术本身,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可被保护的往往是具体的编排表达(选定的动作序列、节奏—鼓点绑定方式、舞台调度路线固化成的舞谱/录像/导演本)。
同理,专利路径要求”技术方案具体明确”,而田阳舞狮的核心竞争力恰是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师父手把手校正腰胯角度、感受桩面反弹力,这类知识难以书面化到满足充分公开要件,且一旦公开即丧失新颖性。更现实的保护手段反而是商业秘密+合同保密义务。
因此,客体困境可表述为:田阳舞狮最需要保护的部分(身体技艺的灵魂层)恰好最难被标准IP制度捕获;而最容易登记的部分(狮头图案、logo、录像)未必是最核心的资产。
(三)救济困境:数字时代的”微侵权”与社区无力感
随着短视频平台对非遗内容的加速扩散,田阳舞狮的经典动作、狮头视觉识别、甚至”田阳壮族狮舞”名号被大量拆分剪辑、移花接木——外地商业舞狮队打着”田阳高桩狮”旗号接单,景区用粗糙仿制狮头做打卡拍照,线上主播穿着类舞狮服引流带货却不署源流。这类侵权特征是:单次损失不大、累计伤害极深——它稀释了”田阳”这一地理—文化标识的唯一性,也切断了收益回流的溯源链条。而社区缺乏取证能力、维权成本远高于单笔收益,导致”侵权不痛不痒、维权得不偿失”的瘫痪状态。
这些难题充分说明,传统技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局限于单一权利主体的保护逻辑,而必须针对双重主体属性,构建兼顾集体与个体、传承与创新的制度体系。
四、田阳舞狮传统技艺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保护和传播传承是传统技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传统表演技艺作为特定民族、特定地区人们集体智慧的结晶,其权利主体具有群体性的特征;同时,技艺在传承和创新的过程又会增加个人创意(如某些舞狮表演大师)的特征,具有个体性。因此,传统技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应特别注意权利主体的选择,合理制度的构建以及利益分享制度的建立等,从而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保障传统技艺的有效传承和创新。这一核心逻辑,是破解田阳舞狮知识产权保护难题的根本遵循。
(一)权利主体的科学选择:平衡集体与个体的权利归属
权利主体的选择是传统技艺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起点,针对田阳舞狮的双重主体属性,应采取“分层界定、二元协同”的主体认定模式:
第一,集体权利主体的确认。将田阳舞狮的核心传统技艺(如基础表演程式、民俗内涵、传统狮头制作工艺)认定为田阳壮族族群、田阳地区社区的集体权利,由田阳区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舞狮行业协会作为集体权利的代行主体,代表族群行使文化保护、技艺传承、商业授权等权利,保障集体权益不被侵犯。
第二,个体权利主体的确认。将传承人在传统技艺基础上的创新成果(如原创表演剧目、改良技艺动作、个性化表演风格、新型狮头设计)认定为传承人个体的知识产权,明确传承人对其创新成果享有著作权、专利权、署名权等权利,鼓励传承人开展个性化创新。
通过分层界定权利主体,既坚守传统技艺的集体文化属性,又保障传承人的个体创新权益,实现权利主体选择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二)合理制度的构建:适配传统技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针对田阳舞狮的传承特点,应构建“专门保护 + 多元协同” 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弥补现有制度的适配不足:
其一,完善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将田阳舞狮的整体表演范式、原创舞台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明确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保护边界,对传统表演技艺给予无期限的精神权利保护,对个体创新成果给予与普通作品同等的财产权保护。
其二,运用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注册 “田阳舞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规范技艺的使用标准,防止商业主体滥用 “田阳舞狮” 名义进行同质化、低俗化表演,维护技艺的品牌价值与地域特色。
其三,探索传统技艺专门法保护。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针对田阳舞狮等传统表演技艺,制定地方性保护条例,明确集体权利的行使规则、技艺传承的义务要求、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构建符合传统技艺活态传承规律的专门保护制度。
其四,强化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对田阳舞狮的传统技艺、传承人创新成果进行数字化登记,固定权利归属,为知识产权维权提供证据支撑,适应数字化时代的保护需求。
(三)利益分享制度的建立:实现多元主体的权益共赢
利益分享制度是激发传承活力、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机制,田阳舞狮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建立“集体优先、个体激励、多方共享** 的利益分配体系:
第一,明确集体利益的分享路径。商业主体使用田阳舞狮核心传统技艺进行开发、表演、文创生产时,需向集体权利代行主体支付授权费用,费用用于技艺保护、传承人培养、民俗活动开展等公共传承事业,保障族群共享文化红利。
第二,保障个体利益的优先实现。传承人创新成果的商业利用收益,归传承人个体所有;在集体技艺与个体创新融合的开发项目中,传承人应获得不低于 50% 的收益分成,充分激励传承人开展创新创作。
第三,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机制。由田阳区非遗保护中心、舞狮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利益分享实施细则,公开收益来源、分配比例、使用去向,接受族群与社会监督,确保利益分配公平公正。
第四,完善惠益分享的法律保障。将利益分享制度纳入地方性保护条例,明确商业开发的 “事先知情同意” 原则,未经集体与传承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田阳舞狮技艺进行商业牟利,从法律层面固化利益分享规则。
五、结论
田阳舞狮的知识产权保护,需以集体权益为根基,确认族群对传统技艺的文化主导权;以个体权益为动力,保障传承人的创新成果收益;以合理制度为支撑,构建适配传统技艺的多元保护体系;以利益分享为纽带,实现集体、个体、社会的权益共赢。唯有如此,才能破解田阳舞狮的传承困境,让这一民族文化瑰宝在知识产权的保障下,实现技艺传承与时代创新的协同发展,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在文化强国建设与非遗保护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传统技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愈发重要。未来,应进一步深化传统技艺权利属性、制度构建、利益分享的理论研究,完善针对性的法律与政策体系,让知识产权真正成为传统技艺传承创新的法治保障,让更多民族传统技艺在当代社会焕发生机、薪火相传。
参考文献:
[1]戚可夫.两广地区狮舞文化传承与中华文化认同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25.
[2]董亚娟.张家口体育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N].中国企业报,2026-04-03(006).
[3]康博华,吉灿忠,吴宣廷,等.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基于央地协同视角[J].体育科学,2024,44(11):3-14+31.
[4]朱雅妮,冯泽华.粤港澳大湾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3,57(09).
项目:本论文是桂林旅游学院校级课题“体育非遗的虚拟重建及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项目编号:2022B06”的阶段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管立群:从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研究,籍贯:吉林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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