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东北地区旱灾及治理探析

期刊: 中国村庄 2026年第06期 DOI: 10.67328/BT3176 PDF下载

清代前期东北地区旱灾及治理探析

白星昱[]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清代前期东北为清朝龙兴腹地与边防要区,自然条件较差,农耕基础薄弱、水利匮乏,旱灾多发且危害显著。该区域旱灾时间分布不均,后期频次激增,空间覆盖黑吉辽全境,持续引发作物减产、粮价高涨、劳动力损耗等问题,严重威胁边疆民生与社会安定。面对旱情,清朝因地制宜推行蠲免、赈济、平粜、缓征等救灾举措,以赋税调节与物资帮扶并举,缓解边民困境、稳固边疆统治。清代东北旱灾治理,体现了传统王朝恤民安边的治理理念,但其重灾后补救、轻事前防范的短板,也为当代边疆灾害治理与长治久安提供了历史镜鉴。

关键词:清代;蠲免;旱灾;东北

一、旱灾概况与特征

关于清代前期东北地区的旱灾数据统计,多集中分布于地方县志等相关古籍中,《清史稿》等官方史书少有涉及。由于灾害次数的统计因标准与方式不同,故导致得出的具体次数与其他数据相比亦有所区别。

(一)次数统计

清代前期为顺治至乾隆时期,该时期前后152年出现51次旱灾。发生旱灾的年份有24年,其中有12年份有1次旱灾,4个年份有2次旱灾,8个年份有2次以上的旱灾,以乾隆六十年(1795)的6次最多。若具体到每位皇帝时则为顺治时期3次、康熙时期8次、雍正时期2次、乾隆时期38次。由此可见,乾隆时期次数最多,雍正时期最少,且仅乾隆时期的旱灾频次达到两位数。按平均周期来看,平均每两年零九个月就有一次旱灾。依据旱灾的分布特点,又大致可分为早中晚三个阶段,即早期7次、中期15次、晚期29次。不难看出,该时期呈现出早期最少、晚期最多,并集中于中后期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旱灾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连续性与跳跃性的特点。连续性上,例如1743—1745年、1764—1766年、1790—1792年等存在较为明显的跳跃性。而跳跃性的特点亦有存在,例如1656年、1678年、1689年等。在跳跃性年份中,最短间隔年限仅为2年,最长间隔年限至少为3年以上,甚至间隔达到22年。

(二)时空分布特征

从时间分布上看,东北地区的旱灾可从月份与季节进行划分。从月份上看,有明确月份记载的旱灾为29次,约占灾害次数的57%。所涉及的月份有7个:二月1次、三月2次、六月2次、九月7次、十月7次、十一月4次、十二月1次。可以发现,灾害主要集中于九月,十月、十一月、三月、六月次之,二月与十二月次数最少。中国古代对季节的划分,以农历月份为标准的固定体系,即正 月至三月为春,四月至六月为夏,七月至九月为秋,十月至十二月为冬。若以此为标准,按季节划分,则为春季4次、夏季6次、秋季7次,冬季12次。另有时间不详22次,占比约为43%。

从空间分布上看,若以现代行政区域划分,灾害所涉及的地区为三省,即黑龙江地区20次、吉林地区15次、辽宁地区16次,平均每省有17次旱灾。从中可见,旱灾主要集中于黑龙江地区,辽宁地区次之,吉林地区最少。值得注意的是,吉林地区虽次数最少,但与辽宁地区几为相近,黑龙江地区虽最多,不过三个省份的灾情总体上却处于较为平均的状态。

由此看出,该时期的旱灾在整体上体现出较为明显的时空分布不均的特征。时间分布上,旱灾在季节上以夏秋少、冬春多为特点;空间分布上呈现出中间少、南北多的主要特征。

二、引发的社会危机

旱灾作为古代社会频发且影响深远的灾害,长期贯穿于历史的发展进程,对农业生产等方面产生严重的危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上,又以农作物减产、粮价上涨、劳动力资源破坏等为主要破坏形式,从根本上动摇社会的经济根基。

(一)农作物减产

旱灾在各类灾害中占据基础性的地位,因其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特点,直接冲击着农业生产。受旱灾影响,土壤由于无法得到充足水源,农作物生产受阻,继而导致农作物大面积减产乃至歉收。农作物减产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亦被挫伤,逐渐地陷入贫困与破产的境地,对灾后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极为不利。康熙二十八年(1689)的吉林地区,“盛京、辽阳、兴京屯庄所中田地,顷因亢旱及霜陨,米谷不收。”[1]169乾隆二十二年(1757),黑龙江地区的旱灾使“哈尔滨、呼兰夏令亢旱,收成仅三分。”[2]158再如乾隆五十七年(1792),黑龙江地区“打牲乌拉、齐齐哈尔被旱、收成歉薄。”[2]159可见,农作物减产是经济危害与社会危害集中显现的关键节点,对社会民生、经济与政治安全均产生深远影响。

(二)粮价上涨

 农作物减产与粮价之间往往联系紧密,因农作物减产直接引发粮食供给严重不足,导致粮价大幅上涨。康熙三十二年(1693),在辽宁地区“今岁盛京谷石失收,粮价甚贵,来春夏恐粮价更贵,必致窘迫。”[3]2030康熙三十三年(1694),同辽宁地区“盛京等处去岁禾稼不登,粒食艰窘,闻今年收货亦未丰稔,米谷仍贵。”[3]2030粮食作为基础商品,对民众的日常生活至关重要。其直接后果就是百姓无力购买,饥民比重持续增加,社会秩序面临失控的困境。同时,粮荒加剧了社会贫富矛盾,易诱发抢粮等社会治安事件,冲击着王朝统治。若官府赈灾不力,会迅速丧失民心,最终导致社会动荡的后果。

(三)破坏劳动力资源

 在古代社会中,人力与牲畜是古代农业生产最核心的生产动力。换言之,人畜资源是古代农业稳定发展的关键基础。由此可见,劳动力资源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康熙十七年(1678),辽宁地区的旱灾致使“夏六月,热,暍死人畜甚多。”[4]1910乾隆二十五年(1760),黑龙江地区的旱情使“呼伦贝尔地方连年抗旱,牲畜亏损,兵丁生计萧条。”[2]158可知,旱灾的发生导致大量人畜资源流失,使得农业生产丧失核心动力。加之在粮食绝收与饥荒遍野的背景下,大量劳动力为谋生存无奈地流离失所,令大量良田荒芜,官府征收的赋税更是难以为继。深入地说,劳动力资源的损失不论从财政还是政治上对政府而言都是巨大的压力,成为历代王朝的治理考验。若处置不当,则会直接动摇民心与统治的合法性,极易引发财政崩溃与政权危机。

三、救济措施

赈灾救恤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清政府多措并举的应对策略。面对各类灾害来袭,清政府常以免赋、缓征、赈济、借贷等多种方式帮扶受灾百姓,缓解民生困境,稳固社会秩序。

(一)蠲免

所谓蠲免,即在灾年之时,因周边区域遭遇旱灾、水灾等灾害,导致田亩歉收、粮食绝收,百姓无以为继时,官仓便会落实免赋政策,不再向灾民征收额定粮税,让灾民无需在灾荒之年额外承担赋税压力,得以将有限的粮食用于维持基本生计,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留存力量,充分发挥了官仓在赈灾救恤中的核心作用。

就清代前期边疆治理重点区域的东北地区而言,因地靠边陲、气候苦寒、农耕基础薄弱,农业生产本就抵御灾害能力较弱,一旦遭遇天灾,百姓极易陷入生存危机。因此,清代政府在东北地区推行的因灾蠲免政策极具针对性,实施核心形式以直接免除受灾民众当年应缴钱粮赋税为主,官府严格依照当年灾害轻重等级、田亩受灾面积、粮食歉收程度据实核定蠲免额度,精准免除灾民本年度需上缴官府的额定赋税。这类专项蠲免在乾隆年间黑龙江地区推行尤为典型,“乾隆八年(1743)黑龙江官庄被旱成灾。次年四月,免黑龙江官庄被旱灾民额粮。”[2]158“乾隆九年(1744)二月十四,黑龙江将军因官庄遭受旱灾,请准免交应补粗粮四千五百石,细粮二千零二十石。”[2]158

除免除当年额定钱粮赋税外,清代前期东北地区因灾蠲免政策还具备覆盖范围广、惠及群体多的鲜明特点。清代政府推行蠲免从不局限于单一屯庄、单个州县,一旦东北全域或连片区域遭遇灾害,便同步对多个府县、各类屯庄一体落实蠲免举措,让所有受灾军民均能享受政策。“康熙二十八年(1689)十月辛巳,盛京,辽阳,兴京屯庄所种田地,顷因亢旱及霜陨,米谷不收,应免其纳租。”[3]97清代政府深知东北地区作为边防重镇,民生安稳关乎边疆防务稳固,唯有恤民安民才能杜绝灾荒引发流民聚集、民变动乱,守护边疆地区长治久安。

(二)赈济

在中国古代荒政保障体系之中,赈济是历代王朝应对突发灾荒、安抚民生最直接的核心救灾举措。所谓赈济,就是地方官府在辖区遭遇水旱、虫霜等自然灾害后,直接面向受灾困顿民众无偿或免息发放粮食、银钱等生活必需物资,以此保障灾民基本生存所需的专项救助手段。这项社会保障举措在古代基层治理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关键地位,直接关系到灾年百姓的生死存续,更深刻地影响着地方社会秩序的安定稳固。

清代前期朝廷和地方督抚大员均高度重视赈济工作,每逢属地农田受灾、民生凋敝,官府都会第一时间统筹救灾事宜,快速调配仓储物资开展赈济救助,帮助灾民渡过生存难关。“乾隆十年(1745)齐齐哈尔旱。十二月初三,齐齐哈尔地方遭受旱灾,农田歉收。黑龙江将军傅森奏准,从公仓中拨粮九千五百一十九石,借给灾民,由下年公田和兵丁耕获粮中补还。”[2]158“乾隆三十一年(1766)三月,赈盛京等十三驿饥。三月赈恤奉天盛京驿,旧边,句丽河,白旗堡,二道井,十三山,广宁,小黑山,开原,法库,严千户屯,噶布喇村,萨尔浒等十三驿。”[3]169通过及时有效的赈济举措,朝廷既能安抚民心、纾解民困,也能有效防范灾年流民聚集、饥民闹事等乱象发生,从根源上规避因灾荒引发的民变隐患。顺治、康熙两朝时期,赈济工作并没有形成固定统一的标准,朝廷和地方官府通常会根据当年灾情的轻重程度,灵活调整赈济的物资数量和范围,确保赈济政策能够贴合实际受灾情况,切实发挥救助作用。直到乾隆四年(1739),清政府才正式制定了统一的赈济标准,即“日赈米数,大口五合,小口半之;盛京旗地,官庄地,站厂等灾赈米数高于直省,大口月给米二斗五升,小口减半。”[5]一切米谷均来自当地仓储。

在清代东北荒政实践中,赈济政策常与蠲免赋税同步配套实施。“乾隆五十七年(1792)三月蠲奉天锦州府属乾隆五十六年旱灾额赋,仍赈恤有差。”[3]169这一举措既减轻了灾民的赋税负担,又通过物资救助为百姓恢复生计提供了支撑,对稳定东北地区社会秩序、推动农业生产恢复、巩固边疆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平粜

平粜,作为清代灾荒救济体系中的重要举措,核心是官府将储备粮食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灾民,“照时价减粜,按成色核收。”[6]兼具赈济与市场调控双重功能,在应对东北地区频发的旱灾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粮食丰收的年份,清政府会按照市场正常价格出售储备粮食,保证仓储粮食的新鲜与充足。而到了粮食歉收的年份,市场上粮食供应短缺,若仍按市价进行平粜,便无法真正帮助百姓渡过难关,只有以低于当时市场的价格出售粮食,才能切实起到接济民生的作用。

不过,平粜的价格虽需低于市价,但两者的差价也不宜过大。倘若平粜价格过低,一些奸商就会趁机囤积粮食,等到官府的平粜活动结束后,再将囤积的粮食高价抛售,反而会扰乱市场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乾隆时期的重臣裘曰修,曾就此上奏朝廷,建议平粜时每石粮食先降价一百钱,待几日后市场粮价稍有平稳,再逐步依次降价,通过这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最终达到平稳粮价、救济百姓的目的。康熙三十四年(1695),盛京地区遭遇严重旱灾,清代政府命侍郎珠都纳会同当地将军,支用海运存贮的米石,其中一万石散给贫民,一万石用于平粜,成为清代东北地区旱灾平粜救济的典型案例。“康熙三十四年(1695)赈盛京旱灾。三十四年,以盛京遇旱,命同侍郎珠都纳往会将军等,支海运存贮米万石,散给贫民,以万石平粜。”[3]169

(四)缓征

缓征是清代荒政体系中极为关键的赋税调节与救灾安民举措,核心要义就是延期征收赋税。朝廷与地方官府根据辖区实际受灾轻重、农田歉收状况和民众生计艰难程度,不强行催收当年应当缴纳的各项赋税,而是将当期原定征收的钱粮正赋暂时推迟收缴,延后至后续丰收年份再按规定逐年分期补征完纳。

缓征政策区别于直接免除赋税的蠲免制度,不彻底减免百姓应纳税额,只调整征收时间,实行缓后带征,兼顾国家财政需求与基层民众承受能力,是清代柔性治理灾荒的重要手段。此项政策针对的都是田赋、丁役等百姓需要缴纳的正赋,通常以钱粮形式上交。缓征钱粮不仅是清代应对突发水旱灾害、安抚灾民生活的应急救灾举措,更是灾后休养生息、恢复农事、推动农业生产稳步复苏的重要经济政策。灾荒之年,百姓颗粒歉收、衣食尚且难以为继,若照常催征赋税,势必逼迫民众变卖田产、流离逃亡,而缓征能够给农民留出喘息空间,安心补种农田、修缮农具、重整家业,为农业恢复发展筑牢基础。蠲免与缓征有时会同时发生,“乾隆三十一年(1766)三月,赈盛京等十三驿饥……乾隆三十一年水灾、旱灾饥民蠲应征额赋,缓征蠲剩银米有差。”[3]169缓征与蠲免相辅相成,既缓解了灾年民众生存压力,又稳定了地方钱粮税源,对维护东北边疆社会安定、促进灾后农业复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清代前期东北地区旱灾频发的历史表象之下,折射的是传统农耕文明背景下边疆区域人与自然、财政民生与国家治理之间的深层结构性矛盾。相较于内地省份,清代东北旱灾治理并非单纯的救灾恤民行为,本质上是清代政府在边疆维稳、农业开发与赋税征收三者之间进行的艰难权衡。旱灾之所以能够快速引发农作物减产、粮价飞涨、劳动力流失等连锁社会危机,根源不仅在于天灾本身,更在于东北边疆农耕经济结构单一、民生储备薄弱、民众抗风险能力极低,只能完全依赖国家荒政体系兜底支撑,国家治理稍有缺位便会直接触发社会动荡。荒政实施效果高度依赖朝廷财政状况与地方官员执行力,政策落地稳定性不足,一旦财政吃紧或吏治松弛,救灾举措便容易流于形式,灾民难以真正享受到政策实惠,边疆民生保障始终处于被动脆弱的状态。清代将柔性赋税调控与物资兜底举措融入边疆救灾,既是王朝恤民安边、稳固边疆统治的重要治理实践,也暴露了边疆灾害治理重灾后救济、轻事前防备的明显短板。这也深刻昭示,边疆治理唯有坚持防救一体、标本兼顾,才能筑牢边疆民生根基与长治久安的稳固防线。

参考文献:

[1]温克刚.中国气象灾害大典.吉林卷[M].气象出版社,2008.

[2]温克刚.中国气象灾害大典.黑龙江卷[M].气象出版社,2007.

[3]温克刚.中国气象灾害大典.辽宁卷[M].气象出版社,2005.

[4]张德二.中国三千年气象记录总集[M].凤凰出版社,2004.

[5]朱凤祥.中国灾害通史.清代卷[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303.

[6][清]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M]. 光绪二十五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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