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性缺位:数字劳动形态下我国个税制度的平台经济治理失灵
期刊: 国际市场 2026年第01期 DOI: 10.67328/BT0252 PDF下载
适应性缺位:数字劳动形态下我国个税制度的平台经济治理失灵
姓名:张丽能 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邮编510320
引言:
数字劳动重塑就业生态,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却深陷适应性缺位困境。传统课税模式在平台经济中遭遇征管盲区、税基流失与权益失衡三重治理失灵,不仅弱化再分配功能,更阻碍共同富裕进程。本文解构制度脱嵌的深层机理,探寻治理现代化的破题路径。
一、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税收征管困境
(1)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性质厘定不清。对平台经济行为主体实施税收征管,首要前提是明确其收入的性质,核心聚焦于C2C模式下个人通过平台提供服务所获收入的归类问题。实践中,滴滴司机提供驾驶服务、外卖员配送餐食、设计师在猪八戒网接单、译者提供翻译服务及抖音创作者制作视频等活动的所得,传统上多被视为劳务报酬。然而,随着平台用工模式复杂化,收入性质呈现模糊性:部分司机如曹操专车旗下人员,因与平台签订劳务合同而应认定为工资薪金;即便是非签约司机,其收入亦兼具劳务提供与资产运营(如车辆使用)的双重特征,简单套用工资或劳务报酬的单一分类已显失当。从更深层次看,服务提供者在平台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平台、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尚未形成共识。唯有厘清这一身份属性与收入性质,方能合理确定适用的费用扣除项目与标准,进而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有效的税收征管。
(2)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税源监控困难。对平台经济中的个人收入进行税收征管,核心在于实现税源精准监控,但现实面临两大挑战。其一,从业者规模庞大且游离于税务登记之外。据国家信息中心数据,2017至2020年参与共享经济活动人数由7亿增至8.3亿,其中服务提供者由7000万升至8400万。广泛覆盖的领域使个体普遍未登记,税务机关难以识别纳税主体。其二,个人所得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平台经济下个体职业角色多元化,收入来源分散,而现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滞后,难以有效归集与监控。
(3)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界定不明。税收管辖权是税收征管的基石,决定税务机关征缴收入的合法性。明确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管辖权,是有效课税的前提,关乎权力正当性与征管落地。
相较于实体经济中经营地、注册地等来源地相对清晰,平台经济下所得来源认定更为复杂。若用户集中于某区域,以平台注册地为管辖地尚可行;但对用户分散于全国的平台,若仅以注册地为唯一管辖地,将引发总部经济下的税源错配。即从业者实际享受经营地公共服务,税收却流向注册地,有违税负公平;且当从业者在居住地发生逃漏税时,注册地税务机关也难以有效征管。因此,管辖权划分须兼顾效率与公平,避免税源归属与公共产品提供错位。
二、各国对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税收征管实践
(1)美国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税收征管实践。美国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起源地,已建立起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较为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加之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本身就较为先进,这为平台经济中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例如,美国拥有较为完善的纳税人识别号体系和对逃税行为的严厉惩罚机制,这些对于强化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纳税人识别号体系将所有公民(居民)纳入税收监管范围,而严厉的惩罚措施则对大多数纳税人构成了有效威慑。美国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税征管主要有两个特点:
第一,实行基于阈值的代扣代缴机制。平台仅对超过特定交易量或收入门槛的从业者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如Lyft和Sidecar规定,司机年服务超200次或收入超2万美元时,平台方需履行纳税申报责任,而小额零星从业者则免于申报。第二,设置差异化的税收扣除项目。法律要求区分个人消费与商业行为,允许从业者在商业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或折旧。如私家车运营需记录商业里程,扣除停车费及过路费;房屋若完全出租,相关税费及维护费可扣除;若部分自用,则按使用天数比例进行税收减免。
(2)法国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税收征管实践。法国在欧洲范围内拥有最为成熟的平台经济体系。据调查,约90%的法国居民曾利用各类平台服务。例如,网约车服务平台Uber在法国拥有约230万注册司机;而短租住宿平台Airbnb在法国拥有高达1000万套注册房源。平台经济在促进法国经济现代化的同时,也对其税收体系构成了挑战。以Uber司机为代表的平台经济从业者往往未能如实申报收入,导致越来越多的法国人选择成为网约车司机等平台经济从业者以规避税收,造成了不同经济模式下劳动者地位和税收负担的不平等。
2016年,法国税务局发布指导文件,要求平台经济从业者申报网络平台收入。2017年3月,法国议会通过《法国共享经济税收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其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确立纳税申报机制。将从业者归类为自由职业者,要求在线申报个人所得,并规定平台运营商负有自动报告义务及用户授权后的信息提供义务。第二,创立专职从业者推定规则。凡年度收入超过3000欧元的个人,无论有无其他职业,均被认定为专职从业者,须依法纳税。第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主动申报的从业者给予每年3000欧元的税收减免,并对小额补充收入免税。此外,《法案》借助在线申报与税收征管技术,将个人兼职收入纳入统一税收类别,消除了传统经济与共享经济之间的税制差异及不合理竞争优势。
三、完善我国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税收征管机制的探索
(1)完善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平台经济中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的挑战之一是个人纳税意识的薄弱以及申报制度的不健全。为强化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建议从以下三个维度着手:第一,增强税法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纳税意识。第二,强化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美国居民逃税现象较少,主要是因为美国实行自主申报与重罚违规的制度。第三,构建个人纳税诚信体系,将不遵守税法规定、拒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列入黑名单(失信人名录),并实施行业禁入制度。
(2)完善平台经济的涉税信息报告制度。在平台经济背景下,政府缺乏对纳税人收入来源和相关税务信息的掌握,而平台和金融机构则具备获取这些信息的天然优势。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实现税收征管的高效和公平需要依赖“政府+平台+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我国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优化平台经济的税务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应修订《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平台方必须提供纳税人的税务信息。从效率角度来看,平台方提供税务信息是最为高效的途径,这也是许多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第二,可以通过税务稽查要求平台方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尽管《电子商务法》未要求平台方主动提供个人所得信息,但《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相关主体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第三,完善金融机构的税务信息报告制度。在个人收入多元化的背景下,仅靠平台方提供的信息是不足的,还需要金融机构的支持,提供个人的全面收入信息。
(3)完善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制度。明确税收管辖权是实现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税有效征管的核心前提,其划分应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可从三个维度优化管辖权体系:其一,对于固定资产或不动产租赁收入,由资产所在地或不动产登记地税务机关管辖;其二,对于其他类型收入,由个人注册地税务机关管辖;其三,构建平台代扣代缴与居住地汇算清缴相结合的复合制度。即由平台先行代扣代缴税款,再由个人向其居住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该制度的实施需先解决平台代扣代缴所涉及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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